(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俊故意伤害罪,王俊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82号罪犯王俊,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璧法刑初字第00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王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