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茅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延安与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中镇口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安,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中镇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张延安,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中镇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忠良,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安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中镇口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