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刑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房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刑终字第14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2013)廊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房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春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在廊坊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综合医技楼楼顶将CT室两台志高牌空调室外机的冷凝器与室内机相连的铜管用钳子剪断并带离现场,造成制冷剂散失。2012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在廊坊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综合医技楼楼顶将CT室一台志高牌空调室外机的电路板破坏,并从压缩机上拆下冷凝器两片。2012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在廊坊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医技楼楼顶将CT室一台志高牌空调室外机的电路板、冷凝器破坏。经物价鉴定部门鉴定,上述被损毁物品总价值4414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其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当过保安,看见有人偷空调室外机的配件,也产生了偷空调室外机的想法。十多天前的一天,其爬梯子来到该医院综合医技楼楼顶,将两台空调室外机的电箱卸开,把电线拉断,将空调室外机的铜管剪断,共剪得三米多铜管,第二天其到常甫路卖了280元。2012年11月26日20时许,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综合医技楼楼顶,用螺丝刀将空调室外机外壳卸下,取下两片冷凝器,将其中一片用消防水带顺道楼下,放到一楼楼梯间,另一片放在楼顶小房西墙下,将背包也放在楼顶。2012年12月2日晚18时许,其又来到综合医技楼楼顶,打算再偷一个冷凝器,警察将其抓获。2、证人杨某某证实,其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现综合医技楼楼顶CT室一台志高牌空调室外机的管路、电缆线、信号线等被盗,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场发现一根消防水管拴在空调室外机上。3、证人胡某某证实,2012年11月下旬,医院部分空调设备被盗。2012年12月1日下午检查设备时,发现又有一部分空调设备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楼顶发现一个黑色背包,还有冷凝器,怀疑是房某某所为。4、证人陈某某、时某某证实,2012年11月下旬,医院一部分空调设备被盗。2012年12月1日下午发现又有一部分空调设备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楼顶发现一个黑色背包,还有一个冷凝器。医院组织人员在楼顶蹲守,2012年12月2日19时许,发现有人实施盗窃,当场将其抓获,发现是原医院保安房某某,抓获时房某某已将冷凝器剪断。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空调设备损毁情况。6、公安机关调取的空调买卖合同、产品配置及价格清单、中央空调报价、发票等证据证实被损毁空调机价格。7、被破坏空调室外机及冷凝剂的价值有廊坊市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予以证实。8、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房某某于2012年12月2日在医院实施盗窃时被刑警大队蹲守民警抓获。10、被告人房某某的基本情况有人口信息登记表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窃取财物时将空调室外机破坏,造成空调室外机无法修复,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房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房某某主要提出:1、其前两次实施作案破坏的空调设备可以修复;2、其实施第三起作案时没有破坏空调室外机的电路板和冷凝器。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且上述事实和证据均经一审开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房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1、证人陈某某、时某某证言均证实,2012年12月2日房某某实施第三起作案被当场抓获时,房某某已将医技楼楼顶空调室外机的冷凝器连接处剪断。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设备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实,第一次被盗毁管路、信号线、制冷剂等物,造成空调系统无法使用。第二次冷凝器被盗,造成一台室外机电路板被破坏、冷凝器被盗,致使空调室外机损毁严重,无法单独修复,只能整体更换。第三次造成一台室外机的电路板、冷凝器被破坏,致使空调室外机损毁严重,无法修复,只能整体更换。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出具的《关于综合医技楼制冷设备被盗损失说明》证实,2012年12月2日晚,医院制冷设备被盗损失为:空调室外机组被拆卸,机内管路被截断,无法修复需整体更换。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房某某实施三次作案造成医院空调室外机被破坏、无法修复的事实,上诉人房某某辩称其前两次实施作案破坏的空调设备可以修复、实施第三起作案时没有破坏空调室外机的意见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房某某在窃取财物时将空调室外机破坏,造成空调室外机无法修复,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陈其虎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