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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