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