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25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钱松青与郑祥秀、刘耀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松青,郑祥秀,刘耀春,郑金龙,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591-3号申请执行人钱松青。被执行人郑祥秀。被执行人刘耀春,汉放。被执行人郑金龙。被执行人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郑祥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温乐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钱松青与被执行人郑祥秀、刘耀春、郑金龙、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四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被执行人郑金龙、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被执行人郑祥秀在乐清市柳市镇长春村有一处房产(权证号:030f057**)、刘耀春在乐清市柳市镇前州村有一处房产(权证号:1710**)。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2012)温乐执民字第1460号案件于2013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2591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