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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江信付与重庆泰能煤业有限公司金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信付,重庆泰能煤业有限公司金力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江信付。委托代理人王文春,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泰能煤业有限公司金力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金堂村,组织机构代码59053406-0。负责人谢永进,该煤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怀德。委托代理人陈永标,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信付诉被告重庆泰能煤业有限公司金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信付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信付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信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江信付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韩念超人民陪审员  赖远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