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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淇滨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保国、郭晖、肖凤英与鹤壁市琦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市明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毛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国,郭晖,肖凤英,鹤壁市琦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市明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毛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滨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郭保国,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原告郭晖,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原告肖凤英,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鹤壁市琦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被告鹤壁市明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凤鸣。被告毛凤鸣,曾用名毛全喜,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国、郭晖、肖凤英与被告鹤壁市琦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市明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毛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保国、郭晖、肖凤英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