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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得海与王成献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于得海,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王成献,男,汉族,48岁。被执行人敬红峰,男,汉族,1971年4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于得海与被执行人王成献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得海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成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育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