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吴国粉、陈玉海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吴国粉,陈玉海,陈栓中,李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阔丽,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吴国粉。被执行人陈玉海。被执行人陈栓中。被执行人李修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2011)长执字第3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国粉下达了(2011)长执字第388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修林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