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丽明与林赛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明,林赛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08号原告马丽明,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邸长君,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赛玉,女,1957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子彬,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明诉被告林赛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丽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明撤回对被告林赛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马丽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