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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志聪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7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志聪,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志聪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志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吴志聪窜至本市未央区北二环与明光路过街天桥伺机抢劫,见行人邢某某(女,27岁)途径此处,被告人吴志聪遂尾随邢至天桥南侧,假装问路时,乘邢不备将邢手中的一部小米手机抢走,当邢拽住其的衣服时,被告人吴志聪将邢某某拽倒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39元。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吴志聪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小米手机一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志聪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志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