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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绿剑茶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绿剑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3号申请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费,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浙江省诸暨绿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同山镇绿剑。法定代表人:马亚平。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省诸暨绿剑茶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省诸暨绿剑茶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15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浙江省诸暨绿剑茶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款定于2014年1月20日前付清;若申请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不付或不全付,则申请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应加付人民币30000元;二、申请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放弃要求申请人浙江省诸暨绿剑茶业有限公司就此工程再支付其他工程款项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