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法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任玉莲诉宋文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莲,宋文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任玉莲,女,1944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6126301944********,汉族,初中文化,宜川县交里乡李塬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宋文升,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301960********,汉族,初中文化,宜川县交里乡李塬行政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任玉莲与被执行人宋文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宋文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要求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25日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12000元本金,利息被执行人自愿放弃,2013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将12000元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宜宝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云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