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洪文通与余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通,余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洪文通。被告余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通诉被告余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文通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文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文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焕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洪华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