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程存英与张贤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存英,张贤栋,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程存英,女,生于1951年6月1日,汉族,齐鲁石化退休职工,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张贤栋,男,生于1964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杰,男,生于1990年3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张贤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存英与被执行人张贤栋、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玉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