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雷崇宣与卢延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崇宣,卢延峰,郭长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雷崇宣。委托代理人:宋佳屹。被告:卢延峰。第三人:郭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崇宣诉被告卢延峰、第三人郭长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就赔偿款支付达成一致,双方已无纠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崇宣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崇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雷崇宣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炯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