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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兴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唐山兴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唐山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税东小区北口东。组织机构代码证73027276-1。法定代表人高玉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素满,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兴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税后村。法定代表人高连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兴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唐山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