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简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FANNY SUWARNI DHARMADJAY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简字第301号原告孙某某,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FANNYSUWARNIDHARMADJAYA,女,1967年11月6日生,印度尼西亚籍。原告孙某某与被告FANNYSUWARNIDHARMADJAYA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FANNYSUWARNIDHARMADJAYA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 陪 审员 李节远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