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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某甲,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某乙,女,1948年12月27日生,汉族,唐山市冀东水泥厂退休工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某丙,女,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唐山市第26中退休教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甲,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唐山市第一陶瓷厂下岗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梁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梁某乙、梁文琴、刘某甲、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某甲再审申请称:唐山市路南区双新里508楼2门301室及收益为申请人夫妇共有财产,其妻冯淑霞应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986年,被继承人梁福隆家庭在震前老宅基地上翻建三间正房,当时在册人口为梁福隆、郝金华夫妻及被告梁某甲夫妻、女儿共5人,房屋建成后为路南区铁匠庄3排3号,所有权登记在梁福隆名下,原审将该处房产认定梁福隆夫妻与梁某甲夫妻共有并无不妥。1998年铁匠庄平房改造,3排3号三间平房置换了双新里508楼2门301室和601室两套60多平方米楼房,原审将双新里508楼2门301室及收益作为梁福隆夫妻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亦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梁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