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罗建柱与余姚市汇丽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建柱;余姚市汇丽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罗建柱。委托代理人:沈国辉。被告:余姚市汇丽植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利祥。原告罗建柱与被告余姚市汇丽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建柱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建柱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鸿星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