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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罗建柱与余姚市汇丽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建柱;余姚市汇丽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罗建柱。委托代理人:沈国辉。被告:余姚市汇丽植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利祥。原告罗建柱与被告余姚市汇丽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建柱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建柱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鸿星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