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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傅某。被告邓某。原告傅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傅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5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2000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且按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将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送至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