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台某某诉被告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244号原告:台某某。被告:訾某某。原告台某某诉被告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本案被告住址系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大余郢乡。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