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一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6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林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9月19日,被告人彭某在家从事非法地下“六合彩”做庄赌博93期(从地下六合彩2013年第17期到同年第109期止),先后收受涂等人投注的地下六合彩钱款,从中非法盈利21915元。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彭某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投案。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收缴了被告人彭某非法所得2万元。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六合彩”码单和帐目本、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彭某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彭某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