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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地勤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地勤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3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地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文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满红,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国芳,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中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学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地勤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地勤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地勤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