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姜鑫、刘文华等与高培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鑫,刘文华,姜奎九,吕元珍,高培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姜鑫。原告:刘文华。原告:姜奎九。原告:吕元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福海、王洪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培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鑫、刘文华、姜奎九、吕元珍与被告高培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鑫、刘文华、姜奎九、吕元珍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鑫、刘文华、姜奎九、吕元珍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鑫、刘文华、姜奎九、吕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由原告姜鑫、刘文华、姜奎九、吕元珍承担。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