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成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亮,程振风,郭晓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157号申请人郭成亮。申请人程振风。被执行人郭晓尔。本院在执行郭成亮、程振风与郭晓尔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