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赵学武与乔红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武,乔红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赵学武,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焕敏,徐州市云龙区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红震,女,1976年8月3日生,汉族。原告赵学武与被告乔红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学武及其委托代人陈焕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红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学武诉称,2011年6月10日,被告乔红震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11年12月31日,未约定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被告乔红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乔红震于2011年6月10日向原告赵学武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双方关于涉案借款的约定合法有效,被��乔红震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红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赵学武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乔红震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宇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兰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