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中法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植金洪、封开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植金洪,封开县林业局,封开县南丰镇利水村委会四坪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肇中法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植金洪,男,汉族,住封开县南丰镇。委托代理人黎培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委托代理人黎云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封开县林业局,地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西路9号。原审第三人封开县南丰镇利水村委会四坪经济合作社。上诉人植金洪不服封开县人民法院(2013)肇封法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是程序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规定,本院决定书面审理。上诉人植金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起诉人封开县林业局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封林决字第001号行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丧失了诉权。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处理得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恰当,处理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