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侯广太与吕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广太,吕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侯广太,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侯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吕岩(曾用名王吕岩),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系临渭区农村信用联社开发区信用社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吕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广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吕岩分三次付给申请执行人侯广太5万元及利息。2013年11月5日前付5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付25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下余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369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