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知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知民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科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33号太和广场502、504、505室。法定代表人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原告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镇江扬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2171.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王成瑶代理审判员 杨 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沙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