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洛川县。被告邢某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配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