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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丙银与被告秦玉云、邻水县油房湾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丙银,秦玉云,邻水县油房湾煤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914号原告梁丙银,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27日,住四川省邻水县长安乡大堰村7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607271510。委托代理人甘在华,四川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玉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汉渝巷5号2单元201,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812211511。被告邻水县油房湾煤矿,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甘坝乡苏家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尹国策,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丙银与被告秦玉云、邻水县油房湾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丙银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丙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梁丙银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