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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留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刘宝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被执行人刘宝贵,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申请执行人李光辉与被执行人刘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经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留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告刘宝贵于2013年7月底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光辉油锯款1420元。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刘宝贵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光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宝贵支付油锯款142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宝贵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李光辉油锯款14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1470。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宝贵经济困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缓解申请人执行李光辉的经济困难,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救助申请,经研究,本院向执行申请人李光辉发放了执行救助金1200元,并经执行申请人同意,将此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刘宝贵有履行能力时,本院恢复执行,并将执行回的案件款直接转入执行求助金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3)留执字第000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