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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焕娣与王志荣、周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焕娣,王志荣,周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焕娣,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荣,男。原审被告:周少鹏,男。上诉人陈焕娣因与被上诉人王志荣、原审被告周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志荣因本案于2012年4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少鹏、陈焕娣返还王志荣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少鹏与陈焕娣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6日,周少鹏向王志荣出具借条,确认拖欠王志荣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3月16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周少鹏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及原审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周少鹏、陈焕娣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王志荣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王志荣提供了借条,证明周少鹏借款的事实。周少鹏亦没有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原审法院认定王志荣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故王志荣请求周少鹏归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案涉借款应否由周少鹏、陈焕娣共同偿还的问题。因案涉借款属周少鹏、陈焕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周少鹏、陈焕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王志荣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周少鹏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周少鹏、陈焕娣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案涉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周少鹏与陈焕娣应共同偿还所欠王志荣的借款。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周少鹏、陈焕娣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王志荣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4月17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受理费50元,由周少鹏、陈焕娣负担。陈焕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案涉借款是王志荣与周少鹏之间的赌债,借据是因偿还赌债而被迫签下的,不受法律保护。且该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判,仅凭一纸借据的孤证即对全案事实作出判断,认定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不当。据此,陈焕娣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志荣对陈焕娣的诉讼请求。王志荣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周少鹏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陈焕娣向本院提交周少鹏的母亲、姐夫、姐姐共同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周少鹏沉迷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陈焕娣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陈焕娣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王志荣提交经“周少鹏”签名的借条证明其诉讼主张,周少鹏、陈焕娣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或对相关事实进行抗辩,原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案涉借条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虽然陈焕娣上诉主张案涉借款实为赌债,并提交周少鹏的母亲、姐夫、姐姐共同出具的证明拟予证明,但证明的内容并不足以直接证明陈焕娣的上诉主张,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陈焕娣的主张不予采纳。因案涉借款产生于周少鹏、陈焕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焕娣未举证证明王志荣与周少鹏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证明其与周少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案涉借款应由周少鹏、陈焕娣共同偿还。综上所述,陈焕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焕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陈巧玲代理审判员  陈加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子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