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熊列丰、赵良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列丰,赵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38号申请人:熊列丰。申请人:赵良山。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熊列丰与申请人赵良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熊列丰与申请人赵良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赵良山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32340元、后续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2600元、鉴定费1200元、护理费2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车辆修理费1050元、施救费3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900元,合计56470元,申请人熊列丰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赵良山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2600元、护理费2340元、车辆修理费1050元、施救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6490元;申请人赵良山在交强险外的损失医药费22340元、后续医疗费5000元、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900元,合计29980元,由申请人熊列丰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0986元,上述两项合计47476元,于2013年11月13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