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李振霞与夏胜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民人民陪审员 窦方松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