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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李振霞与夏胜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民人民陪审员  窦方松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