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王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金耀与宁冬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耀,宁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耀,男,1958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冬海,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张金耀与宁冬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宁冬海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金耀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金164810.41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991.65元,执行费2370元,共计173172.06元。该案于2013年8月5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9月27日向宁冬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2013年10月1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宁冬海在铜川人保王益分公司的赔偿款14万余元支付给张金耀,并已给付4810元,余款从2013年11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粉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