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林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7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龙川县佗城镇新渡村委会各子头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城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林城窜到东莞市石碣镇水南综合市场内,见曹家香在买东西,于是被告人林城乘被害人曹家香不备,将曹家香手上拿的1个挂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0元及1部价值315元的诺基亚牌6300型手机)抢走,即逃跑。后被告人林城逃跑至水南市场旁边的废品收购站时,被闻讯的治安员抓获,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被害人曹家香的陈述,证人某某强、叶柱怀等人的证言,缴获的赃物手机、人民币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林城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城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城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破案后,已缴回全部赃款、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关于本案被告人林城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林城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林城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城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涉案的赃款、赃物已缴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林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城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柱坚人民陪审员 谢金爱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佩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2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