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国伟与邝保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伟,邝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93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伟,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邝保强,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邝保强应清还本息47238.58元(利息暂计2013年11月7日止)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608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邝保强银行存款47846.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振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