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52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朱某,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