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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行赔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志全与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全,象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3)甬象行赔初字第7号原告朱志全。被告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宾阳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达飞,局长。原告朱志全诉被告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赔偿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告朱志全与被告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全已经与被告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尤先夫审 判 员  张永革人民陪审员  林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