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辛敏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志坤、刘丕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敏飞,夏志坤,刘丕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辛敏飞,男,39岁。被执行人夏志坤,男,36岁。被执行人刘丕永,男,4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辛敏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志坤、刘丕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