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钱张荣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张荣,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钱张荣。委托代理人:朱伯川。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张荣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钱张荣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张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钱张荣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