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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周献珍与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周献珍,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剑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献珍。原审被告: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廉耻。上诉人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献珍、原审被告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商初字第815-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