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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珠珠与柏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珠珠,柏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珠珠,女,汉族,1990年10月1日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柏华,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泗县刘圩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蔡震,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珠珠因与被上诉人柏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珠珠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珠珠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的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赵珠珠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珠珠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合计410元,均由上诉人赵珠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郜周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