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蓉与魏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蓉,魏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周蓉.被执行人魏广福.本院在执行周蓉与魏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显民替被执行人魏广福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