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城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蓉与魏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蓉,魏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周蓉.被执行人魏广福.本院在执行周蓉与魏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显民替被执行人魏广福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