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红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赵斌与牛利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牛利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赵斌,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清芳,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被告牛利萍,女,新乡市红旗区利萍办公家具经销处业主。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斌诉被告牛利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赵斌在起诉状中列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牛利萍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以地址不详、牛利萍电话停机为由被退回。后本院多次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形式与赵斌联系,要求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但其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始终未予提供,应视为赵斌起诉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赵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