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成森与李东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森,李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森,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双辽市辽河种业经销处业主,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东兴,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张成森与李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东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成森化肥款70932.66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20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成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东兴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4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助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