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任志华与马鞍山市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华,马鞍山市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52号原告:任志华,男,汉族。被告:马鞍山市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升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华与被告马鞍山市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任志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任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志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元(已减半收取),由任志华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凌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