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秀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跃军与桂林市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军,桂林市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吴跃军。被执行人桂林市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宇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跃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桂仲案字第04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桂仲案字第04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